公告媒体报道

企业使用明星影视剧照授权做广告宣传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2-08-25发布作者:比鲁影业

一、什么是影视剧照授权-影视版权?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二、如何拥有影视版权?

拥有电影版权的影视公司,自己就是影片的发行方。所以一定会竭尽全力的去推广,宣传所拥有的电影版权。那么怎么宣传推广这些电影呢?首先,除了在院线播放外,在那个年代,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那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而最主要的宣传推广的方式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在宣传推广中,电影公司会联合各企事业单位各知名品牌共同助推这些电影,这个时候,所授权的公司就可以在影视公司授权后,参与这部电影进行宣传推广。

三、如何使用影视版权?

当拥有版权的影视公司出具所授权的版权证明后,就可以合理地设计一些电影元素与品牌的产品相结合,这些电影元素,就包括了剧中主演,但是在设计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之类的字样。因为所用的是影视剧照,而不是艺人的肖像。所以,不存在代言人或品牌大使。简单来讲,就是品牌结合影视来联动性宣传,而目的就是宣传本部影视作品。

四、使用影视剧照有没有侵权?

其实,影视公司在宣传这部电影的时候,不单以DVD为载体,还有完整的电影海报在终端门店,影视公司需要用到电影里面的经典剧照,这些剧照是演员本人没错,但是演员拿走片酬后,宣传和推广这部电影,艺人方是无权干涉的。

五、影视剧照使用是否合法?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演员作为公民个体,其肖像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但是,影视作品中演员角色的肖像指向的并非演员本人,而是作品中虛我的角色人物。 表演所追求的境暴是“演谁就是谁,而不是演谁都是自己”,即表演者所展示的是作品的人物角色而非演员自身。

而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全部权利,除署名权之外,全部权益归属于制片方和发行方所有。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均只具有署名和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演员的表演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所有结果和收益,归属于制片方,并由制片方按照协议或商业规则进行运作。

因此,影视作品中演员对角色人物的肖像并不拥有肖像权。

也就是说,即便推广海报中用到了角色人物的肖像,影视作品的版权方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表演者并不能行使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肖像权。因为在影视作品中,展示的不是表演者而是作品的人物角色。

其实,在法律案例上早己有了解释:

2014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奇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北辰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尚美公司、经销商欧英雅公后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英雅公司答辦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夫使用吴奇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奇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奇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 电视剧中,《步步惊情》 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奇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演员能否对剧照在影视作品之外的商业使用主张肖像权?司法实战中已有判例。2002年,话剧《茶馆》中“秦二务”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因其在 《茶馆》中的剧照被北京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将该饭店和《茶馆》著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认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


最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庭南最后阶段均表示有调解意愿,但是没有提出调解决案,法庭签于此给予原被告双方一的调解期,如果双方在调解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期宣判。张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的时间宣判结果。而如令双方都有和解的可能性”,一个月也是和解的期限。




【温馨提示】

1、敏感行业:教育、培训、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功能性产品、金融、宗教。

2、所有宣传均须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

3、剧照推广使用须严格遵守影视剧版权联动的相关要求,超范围使用依旧会被演员追究相关侵权责任(详情请在本站搜索“什么是影视版权联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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